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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企业重组新的税收优惠 日期:2000-03-02
【新税网北京03/02/2000信息】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日本《实业复
兴法》对企业资产重组给予新的税收优惠;
一、购置财产扣除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小型企业重组,在规定时间内(从1999年10月1
日至2001年3月31日,下同)购进设备超过280万日元的,可选择两种扣除方法:
一是按购进额7%抵扣公司所得税:二是第一次折旧率30%。
(二)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资产重组,其购进设备适用18%折旧率。
二、资本利得处理
经批准的企业机构改组,如在规定时间内,企业间相互交换其长期持有(约1
0年)的土地、房屋、机器等而发生的所得,减征其80%的资本利得税。
对批准联合成立新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以实物资本投入者,其利得可延迟
交纳资本利得税。
三、亏损抵补
经批准重组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多余工厂和设备而发生的亏损,可延
长其亏损抵补年限,从5年增至7年,或选择对第1年亏损计退其以往交纳的所得
税。
四、登记税减征
根据《实业复兴法》规定的条件重组财产,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企业登记的
一律减征登记税,如建立联合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此税税率从0.7%降为
0.35%。
五、优先股扩大 为鼓励董事及雇员购买本公司优先股,从1999年10月1日
起对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优先股的优惠解释加以修改,原定董事及雇员购买公司股
票的最多比重不超过10%的可享受优惠,现增为25%。 (j20000215007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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