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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裁决奥地利一项印花税规定为差别待遇 日期:2000-03-02
【新税网北京03/02/2000信息】 最近,欧洲法院裁决奥地利一项印花
税规定违反欧盟法律,因为它对融资给奥地利客户的其它欧盟成员国银行,实行
了差别待遇。
奥地利对一系列交易征收印花税,但征税的对象是记载各项交易的文书,如
各种租约,各种信贷合同。如果交易双方不用书面合同,改用其它形式,例如将
口头协议记入磁带,对双方仍有约束力,却可免纳印花税。
贷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8%,不仅适用于银行贷款合同,也适用于一般
贷款合同。但实际上奥地利的银行经常不书立合同,采用其它形式办理贷款业务,
因而逃避了印花税。奥地利印花税法只对无书面合同的外国贷款作出一项规定,
外国贷款人给奥地利借款人的贷款,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仍应照纳印花税。这样
一来,外国银行从国外贷款给奥地利客户,除非在奥地利成立子公司银行或分支
行,在缴纳印花税方面显然不利。
欧洲法院对RSC一439/77案裁决,上述规定给欧盟其它成员国以差别待遇,
违反了欧盟法律。从此,外国银行也同奥地利银行一样,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仍
可免纳印花税。据专家预测,这将使奥地利成为跨国公司与金融公司所在地具有
吸引力。当然,欧洲法院的裁定并不适用于非欧盟成员国银行给奥地利客户的贷
款。
奥地利从2000年1月1日起印花税征税范围有所扩大。按照原来规定,在该
国国外签署(并保存在国外)的合同,同时至少有交易一方为非居民的,免征印花
税。新规定改为,即使交易合同在奥地利国外签署(并保存在国外),如果交易的
一方为奥地利居民,同时,交易与奥地利有联系(或者有一项资产在奥地利,或
者在奥地利进行服务)的,应征印花税。这样,许多涉及非居民的交易与原来未
列入征收印花税范围的交易(例如境外租赁),现在也要征税。新规定适用于2000
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 (j20000215011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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