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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对非居民纳税人利息扣减的一项判例 日期:2000-03-02
【新税网北京03/02/2000信息】 瑞典联邦法院正对斯德哥上诉法院就
一非居民个人的利息支出可以从应税资本收益中得到部分扣除的案件进行复审。
根据瑞典的联邦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若符合一定的条件,必须就其销
售瑞典股票所取得的资本利得纳税。一般来说,应税的资本利得为销售所得减去
购置成本。资本利得作为资本收益征税,而不作为营业利润征税。根据所得税法
第3(2)条,对非居民纳税人,只要其发生的资本费用与取得资本收益相关,允许
从应税资本收益中扣除。
在案件中,该非居民纳税人因出售股票取得了应作为资本收益征税的资本利
得,同时负有一笔利息已付的贷款,该笔贷款有部分款项已投资于出售的股票中。
面临的问题是;此笔利息支出可否作为资本利得、即资本收益的税前扣除项目。
税务当局对此问题的看法是;按照所得税法的定义,计算资本利得只允许扣
除出售股票的购置成本,根据所得税法,利息支出不属于购置成本,因此不管贷
款是否用作投资于已售股票,利息支出也不可以作为资本利得的税前扣除项目。
另外,税务当局认为,根据所得税法第3(2)条,利息支出只能作为经常性资本开
支扣除经常性资本收益,例如分配的股利,而资本利得非经常性资本收益,因此,
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资本利得。
斯德哥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利息支出不得作为购置成本扣除出售股票取
得的资本利得,但是,税法与法庭判例均没有规定经常性资本开支只能从经常性
资本收益中扣除,不得在资本利得扣除,因此结合所得税法第3(2)条,案中的利
息支出允许按贷款总额中投资于股票的贷款金额所占比例,扣除应税的资本利得。
(i9912069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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