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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实行财产清查制 日期:2000-03-06
【新税网北京03/06/2000信息】 在俄罗斯,大多数单位都是财产税纳
税人。财产税是地方税收的基础,是地方预算收入的最大来源和保证。为了增加
财产税收入,防止税收流失,俄联邦财政部与税务部联合制定了在税务检查地对
纳税人实行财产清查制度的条例。该条例被载入了1999年1月1日生效的俄
罗斯联邦第一部税收法典,并于1999年6月11日经俄联邦司法部注册。
根据俄联邦税收法典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或调查纳税人任何用于获取收
入、与课税对象内容有关与所在地无关的无论是用于生产的、库存的,还是异地
交易的以及其他属于应被清查的财产。目的是通过实有财产与会计账簿资料相对
照,看账、物是否相符,检查各类金融资产记账是否齐全,核清现有财产,查出
账外的应税财产。
实行财产清查的主要对象是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投资、生产
储备、产成品、商品、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及其他金融资产。还包括各单位处于
异地的各种金融债务、生产储备、账内和账外的其他种类财产。物资责任人的固
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生产设备、
未完工程设施、产成品、货物等也在清查之列。
对纳税人的财产清查,按纳税人所在地,分支机构、其他独立部门所在地,
动产、运输工具以及物资负责人所在地进行。
由税务局长根据清查小组全体成员确定的清查期限、理由及财产种类的安排,
下达财产清查的决定。在具有下列足够证据时,可以按国家税务检查局的决定,
在巡回税务检查时对纳税人财产进行清查。比如:纳税人有逃税现象、会计报表
不可靠,总账中所反映的原始凭单、资料与报表资料有漏洞;随意修改报告日期;
严重违反记账规则或逃避记账;无故改动现金凭证和银行凭证;频繁更换财产管
理负责人;因长期财务经营亏损受到组织处理的;改动应收账款、财产及其他债
务的核定;敷衍清查或逃避清查。
税收法典规定,被查单位的领导、个体业主必须为清查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提供清查所需的全套会计凭证。如:登记卡、登记账、本期发生额明细表、技术
登记证、固定资产验收转让交接书、财产租赁及财产托管合同、买卖合同及其他
必要的合同、建筑物相关图纸等。财产管理负责人员、持有报销账款取得财产委
托书人员的各种凭证的移交字据,各种物资的收支资料。
在清查财产时,财产管理负责人必须在场。清查小组成员清点实有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及其他财产,查验设备并将其全称、登记号、价格登记在册,未入账
的要入账。当发现某些固定资产、设备被错列为低值易耗品时要调回到正确科目,
对应入账而未入账的固定资产、新发现的设备都应重新入账,被出租的设备要注
明出租者及日期等。
对无形资产、应收应付账款、有价证券投资、借给外单位的法定资本,要根
据会计资产负债表资料及纳税人提出的确认凭证进行清查。货币资金、现金支票
和空白支票等重要凭证,依照俄中央银行规定的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进行清查,其
他金融资产根据会计核算报表的原始凭证进行清查。
对个体业主用于经营活动的财产进行清查,不仅按其实现业务所在地,还要
按被指定的财产所在地进行。但是,税务机关未经个体业主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其
居住场所。
税务机关应将清查结果记载到检查报告书中,交被查单位领导或个体业主签
字。对不应记账的或隐瞒课税财产的,分别作相应的冲账、补税或处罚的制裁。
在清查时若发现实有财产与会计核算资料存在差别,可根据俄联邦会计法及
联邦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管理条例作出如下调整:首先是财产盘盈,按盘点日期
市场价格计算款额,记入商业单位财务成本或增加非商业单位收入方或增加预算
单位的经费或基金;其次是财产盘亏,在自然损耗定额范围内的,记入生产或流
通费用,超过定额范围的,由过失人负担。如果过失人未被确认或法庭不追偿损
失,盘亏及损失记入商业单位的财务成本或增加非商业单位的支出方或减少预算
单位的经费或基金;另外,个体业主的财产盘盈,应增加个体业主的收入,财产
盘亏及损失不予承认。
通过实施财产清查制度,税务机关掌握了纳税人的各种实有财产及财产税的
税源,也促进了拥有财产的企业、单位及个体业主对其财产的有效使用和对多余
及闲置财产从速变卖,从而激活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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