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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的企业所得税制 日期:2000-01-06
【新税网北京01/06/2000信息】 为使澳大利亚在新世纪具有现代化的、
富于竞争力的、公平的税收制度,1999年9月21日,澳政府公布了新的企业所得
税法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从现行的36%,自2000年7月1日起降为34%,再
自2001年7月1日起降为30%,以与英国、泰国、印尼、德国等税率相当(低于美
国与新西兰;但仍高于香港与新加坡)。以利吸引多国公司通过其转让定价把更
多的利润转入澳大利亚。
(二)废除加速折旧,改行按实际使用年限折旧制,并立即生效。如有长期巨
额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将视项目与发展战略的关系适当照顾。
(三)减征资本利得税(CGT)。个人资产持有满一年及以上者,只就其资本利
得的50%征税。最高边际税率的实际税负只有24.25%。退休基金中只有2/3的
资本利得征税,实际减征约10%。对小企业CGT的现行优惠改为:所有积极经营
资产的资本利得50%免征,并提高其起征点。小型企业为更新设备购进经营资产
时,应纳的CGT可延缓缴纳。小型企业筹集退休基金,其总额50万澳元及以下者,
产生的资本利得可免税。5人以上共有的退休基金免征CGT;持有一年以上的基金,
凡设在在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与加拿大者(列举国还将增加)都可比照
免税。实行的上述措施,目的在于与国际实施的惯例一致,借以促使资产贸易增
加。
(四)简化小型企业税制。凡当年与前两年平均流转额低于100万澳元者视为
小型企业,自2001年7月1日起实行简化税制。会计制度一律采取现金收付制;简
化折旧,凡雇员少于5人者,其价额不足1000澳元的资产可一次扣除。其他资产
使用年限少于25年者,可合并计算,每年折旧30%。这样可大大节省会计资料保
管事务。但同时也选择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另外对其股份交易,也适当简化征税。
(五)预付费用扣除,自1999年9月21日起,为以后接受劳务而预付的费用,
均不再允许当年扣除,而须在实际提供劳务的当年扣除。上述小型企业和个人可
延至2001年7月1日再按新规定执行。
(六)反避税措施。对面向低税或无税实体分派的租赁业务,虚构或扩大损失,
转移利润等人为安排,都规定了新的打击措施。凡来自内部成员或联属实体贷款,
如在商业上并非必要,一律视为扩股,为此支付的利息等费用视为分配股息,依
法征税。新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并可追溯至1999年2月22日。
(j991230007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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