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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对外商实行税收优惠 日期:2000-12-13
【新税网北京12/13/2000信息】 作为内陆国家的蒙古,近年来适应世界潮
流,加大了改革开放的力度。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及促进外贸发展,蒙古对外商实行了
一系列税收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蒙古投资的外资企业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蒙古税法
规定,年收入低于400万图格里克(约1100图格里克合1美元)的企业,需按
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年收入高于400万图格里克的企业,则按40%的税率
缴纳所得税。对外资企业,蒙古根据不同行业给予不同的优惠。电力、热力、公路、
铁路、航运、建筑工程行业,头10年免税,后5年减税50%;除贵金属以外的其
他矿产品的开采和加工及机械电子行业头5年免税,后5年减税50%;其他行业的
企业,如果其产品的50%以上出口,则头3年免税,后3年减税50%;对于外资
企业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另外,蒙古在进口环节的税收政策也比较宽松。蒙古于1997年1月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后,从当年5月起,除对烟酒、汽车和燃油进口征收特别税之外,对其他进
口商品实行零关税。但经过两年的实践,蒙古政府认为,这一政策虽然在降低物价方
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并给消费者带来一定实惠,但同时也使民族工业受到一定的影响并
导致国家关税收入大幅减少,从而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因此,蒙古政府于199
9年5月向议会提出了税法修正案并获得通过。根据新规定,蒙古从1999年7月
1日起对除医疗器械外的所有进口商品征收5%的关税。此外,对进口商品征收13
%的增值税。如果企业进口原料加工后的产品90%以上用于出口,则对进口的原料
免征进口税和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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