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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向避税港亮“黄牌”——国际税收2000回眸之一 日期:2000-12-21
【新税网北京12/21/2000信息】 OECD公布“黑名单”
2000年6月26日,经合组织(OECD)公布了一份关于消除恶性税收竞
争的报告,并将有此项行为的安道尔、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多米尼加、直布罗
陀、格林纳达、摩纳哥、巴拿马、汤加等35个国家(地区)列入“避税港”名单
(本版7月10日曾予以报道)。报告要求列入名单的国家(地区)必须在12个月
内采取措施纠正其恶性税收竞争行为,否则OECD将对它们实施严厉制裁;而在限
期内纠正其恶性税收竞争行为的,可在名单中除名。另外,百慕大、开曼群岛、塞浦
路斯、马耳他、毛里求斯、圣马力诺6个国家(地区)因事前已承诺与OECD合作
而未列入名单中,但他们如果不遵守承诺,也将列入名单中。
根据OECD的界定,凡采取这样四种行为就构成恶性税收竞争:一、不征税或
只是名义征税,使非居民能规避其居住国税收;二、拒绝和其他国家交换税收信息;
三、税收法律及征管规定缺乏透明度;四、对无实质性经营的企业(皮包公司)也给
予税收优惠。OECD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跨国交易大幅增长,一些国家和地
区为了吸引外资,不择手段地与邻国进行税收竞争。恶性税收竞争活动不仅会使各国
税基受损,导致各国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且会影响资本的正常流动,对全球经济产生
扭曲。因此,对恶性税收竞争,各国政府必须群起而攻之。
同在名单上 反应各不同
OECD公布“黑名单”后,不少在名单上的国家(地区)为防止外资企业迁出,
积极采取措施,与国际税收惯例保持协调,力图脱掉“避税港”的帽子。例如:巴
拿马最近增加了反洗钱反逃税措施,并宣布对某些有逃税嫌疑的交易加强管理;开曼
岛实行新的金融管理法,并加强检查,以防逃税和洗钱;圣文森特吊销了涉嫌逃税和
洗钱的6个海外银行的执照,英属维京岛制定了限制洗钱和逃税的新规定。
然而,OECD此举也引起了许多被列入“黑名单”国家的反对,他们认为OE
CD的做法有损其国家主权和声誉,而且即使他们愿意修改税法也是出于自愿,绝不
是屈从于外国的压力。10月2日,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CARCOM)14
个成员国代表会议认为,许多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被列入名单是税收主权受到侵犯。
会议决定将此问题上诉至世贸组织要求处理。
制裁避税港尚需加强国际合作
实际上,对避税港的防范与制裁,许多国家都已在实行,如墨西哥列举了80多
个避税港,爱沙尼亚列举了69个避税港。许多国家规定,对设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
公司(CFC)的所得,即使没有分配或汇回本国的,也要按已经分配和汇回的征税。
另外各国普遍加强了对涉及避税港的税收管理,如2000年2月1日,克林顿政
府在颁布财政预算中规定,凡美国居民向避税港国家(地区)划入款项必须按规定申
报,否则予以严惩。总的看来,积极发起和推动对避税港进行制裁的主要是发达国家,
因为他们都是资本输出国,拥有大量受控境外公司(CFC),这些公司大都利用
避税港地区的税收优惠进行跨国逃税。因而,发达国家始终在积极推动反对恶性税收
竞争,如1997年12月1日欧盟部长会议通过的《企业行为法典》中第一项就有
反对恶性税收竞争的内容。
但一些发展中国家提出,虽然制止恶性税收竞争符合各国共同利益,但发达国家
发起对避税港的制裁有失公平,因为不少发达国家本身就大搞此项竞争。例如欧盟一
个工作组1999年12月对成员国进行的调查显示,欧盟15个成员国除瑞典外,
都存在程度不同的恶性税收竞争行为。另外OECD一次调查报告把美国实行的《外
销公司法》(FSC)确认为恶性税收竞争行为。FSC使6000多家美国公司每
年获得几十亿美元的免税出口,使其他国家竞争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比
较起来,那几十个列入“黑名单”的小国小岛真是小巫见大巫了。而且,国际上对避
税港的认定也存在许多争议。例如许多发达国家把中国香港列入避税港名单,但香港
特区政府坚决否认,多次依据事实予以反驳。
总之,由于避税港问题涉及各国利益,以及逃税、洗钱及其他犯罪问题十分复杂,
加上任何国际组织都缺乏超国家的权力。因此,在短期内采取国际性的统一行动是
不可能的,关于避税港的国际争论还将长期继续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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