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政策规范美国风险投资业 日期:2000-11-30
【新税网北京11/30/2000信息】 由于70年代初美国风险投资的锐减严重
影响了高技术园区和高技术企业的发展,70年代末,美国政府再次舞动税收杠杆,
推动了风险投资的复兴,随后又运用灵活而较为稳定的税收政策,引导风险投资企业
选择最佳的组织形态和发展方向,促进了风险投资业走向成熟与规范。
推动风险投资业再度繁荣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税收法》,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49%降到
28%,1981年又降到20%。1981年制定的《股票选择权促进法》,重新
准许把股票选择权作为风险投资家的报酬,并对纳税环节作了修改,即获得股票期权
时不必纳税,纳税期被推迟到股票出售时。
在调整税收制度的同时,美国政府还推出了重要的配套法律,如1978年美国
劳工部推出新规定,对养老基金购买小企业、新企业和创业基金发行的证券打开了绿
灯;1980年“安全港条例”鼓励退休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为养老基金进入风险投
资领域铺平了道路。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重新改善了公众对风险投资业的收益与风险预期,改
变了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和结构,加速了私人资本的迅速增长,再加上新生企业对资
本的急切需求,使美国风险投资业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复兴。1978年,美国风
险投资规模激增至5.7亿美元,并在80年代初期以每年大约46%的幅度激增。
资本投入在1987年达到峰值——约50亿美元,新资本的形成速度比70年代快
50倍左右,其中70%以上投入到与电子技术等有关的高科技领域。从风险企业数
目看,1980年以前是375家企业,而1987年达到1729家。
扶持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
80年代,美国80%以上的风险投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合伙制。与公司制相比,
这种组织形式在代理成本、激励机制和运作成本上有明显优势,也更适合风险投资企
业的运作。美国政府制定税收政策时有针对性地对它进行了扶持。
对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不征收公司税,只对投资者个人适用征收税率较低的个
人所得税,避免了公司股息分配盈利情况下的双重纳税。有限合伙人在获得证券形式
的投资收益时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直到证券出售成为现金时才缴纳。在1986年
美国联邦税改后,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分红率越高,则避免双重纳税的好处也就越大。
此外,公司制与合伙制混合体的有限责任企业可以灵活选择按公司还是合伙形式征
税。
引导风险投资业走向规范化
由于担心投资过热,美国政府在1986年推出的《税收改革法》中,又对与风
险投资关系密切的优惠税率作出调整,并将边际税率从28%提高到34%。风险投
资的信心受到打击,再加上80年代末宏观经济不景气,美国风险投资的热潮一度减
退。但随着1992年后经济的复苏,风险投资在美国再次掀起高潮,相关税收政策
在保持宽松和连续性的同时,更注重引导风险投资业走向规范化。
1992年,美国政府通过了针对风险企业进行股本投资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
两条是:1.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供基金专门用于风险投资,而且是直接用于股本
投资的,可免除其贷款利息;2.某些机构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可免除其资本利得
税。
1993年8月10日,克林顿签署了5年削减赤字法案,尽管该法案规定对年
应税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公司,其所得税率由34%提高到36%,然而,为
了振兴美国经济和促进新技术发展,该法案还规定对一些为创建新企业而进行风险投
资的个人实行税收减免,同时还规定将长期资本收益的税率降到28%,对持有高科
技小型企业的股份5年或5年以上的,其资本收益仅按14%课税。这些规定,对促
进高科技风险投资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2年后,美国风险投资业再次掀起高潮。在税收政策的支持和NASDA
Q的推动下,90年代风险投资规模大大超过80年代的水平,1996年新注入的
风险资本高达65亿美元,风险投资回报率也达29.6%,1997年风险投资总
金额达122亿美元,风险投资市场及其运作也日趋规范和成熟,成为美国新经济的
重要基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