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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都说有理 欧美日打成一团 日期:2000-11-08
【新税网北京11/08/2000信息】 中国青年报消息 10月28日,顶着外界舆
论的强大压力,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一项向外国钢铁公司生产商征收反倾销税的法
案。据估计,有关税款将高达一年4000万美元。舆论认为,该法案的签署将引发严重
贸易争端,并对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
日美钢铁贸易战
克林顿签署的这项法案规定,一旦受到指控的外国公司被证实确实存在对美贸易
倾销行为,美国政府就可以向低价倾销的国外公司征收远远高出正常关税的反倾销关
税。该法案针对的是所有外国公司。但舆论认为,日本钢铁公司将首先成为新法案的
打击对象。因为在此之前,美日钢铁贸易战就已经打响了。
去年8月,日本著名钢铁公司新日本钢铁公司向美国商务部门提交一份声明,指
责美国政府对该公司向美国出口的钢材征收反倾销税。该公司发言人说,美国政府对
新日本钢铁公司出口的钢板从一开始就征收高达59%的反倾销税,这是没有道理的,
同时也违反了日美两国有关贸易协定。该发言人说,该公司准备就此事同美国方面交
涉,如有必要,还将借助国际贸易组织为自己“讨个说法”。
与此同时,日本政府也就此事发表看法。日本通产省大臣对媒体说,他无法理解,
为什么美国方面针对日本的反倾销案接二连三地发生。
就在此时,美国的钢铁企业也将日本公司告到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罪名是,
日本钢铁企业在向美国市场实施倾销。美国6家钢铁制造商和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联
合提出的诉状称,日本无缝钢管产品已经大量以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的价格倾销到美
国,仅在1996年至1998年间,日本出口到美国的无缝不锈钢钢管数量就激增了43%。
此前,内容类似的诉状也递交到美国商务部。美国商务部随后作出裁定:日本公
司确实在向美国市场低价倾销无缝钢管。因此,将对从日本住友金属工业公司和三洋
特种钢材公司进口的产品征收156.81%的反倾销关税,对日本其他钢铁公司的进口产
品征收62.14%的关税。
对美国商务部的裁定,日本政府和钢铁公司强烈不满。日本政府随后表示,将把
美国擅自征收反倾销税的无理做法提交到年末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西雅图部长会议上。
日本通产省一位官员表示,如果在西雅图会议上美国不能提供日本实施贸易倾销的
证据,那就“彻底撕开脸面,跟美国人干一场”。
倾销指控反倾销
就倾销与反倾销引起的贸易争端,还发生在美国同欧盟和其他不少国家之间。从
1998年起,欧盟就多次向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就美国反倾销做法提出抗议,并要
求对此事进行裁决。1998年,由于美国以英国钢铁公司曾接受政府补贴为借口向该公
司征收反倾销税,欧盟认为此举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贸易补贴的协议,要求该组
织通过磋商机制解决此案。1999年1月,在磋商机制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欧盟又
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受理此案。
欧盟同时还向世贸组织提起控诉,认为美国1916年通过的《反倾销法》“远远超
出了世贸组织反倾销条款所允许的范围,规定了世贸组织没有预见的赔偿,如民事和
刑事处罚”,违反了相关国际贸易法规。
今年年初,世界贸易组织作出裁决,判定美国方面的做法违背了该组织的有关协
议,世界贸易组织调查小组的官员表示,1916年通过的美国《反倾销法》构成“妨碍
进口产品竞争的有力而危险的手段,违反国际贸易条例”。
然而,这一裁决遭到美方的强烈反对。美国方面随后提出上诉。8月25日,世贸
组织上诉机构做出最终裁决,判定美国上诉失败,维持贸易纠纷仲裁小组对欧盟控告
美国案的裁决结果。世贸组织同时呼吁美国修改其反倾销法,因为这些法律与世贸组
织的法规不一致。
但是,世贸组织的裁决再次在美国受阻。8月28日,美方发表声明说,世贸组织
上诉机构的裁决根据有问题,因为日本与欧盟指控美国不符规定的有关法律条文,实
际上与反托拉斯法接近,而非反倾销法。
美国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说,将在仔细研读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后,
采取下一步行动。
目前的情况是,美国现行反倾销调查几乎受到世界各国的反感。然而,对于美国
方面的一意孤行,各个国家还很难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难以了断的争端
倾销,按照反倾销法规定,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使
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伤害或构成这一威胁,或实际上使进口国产业延
迟建立。
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是1903年加拿大通过的反倾销法,随后欧美许多国家相继
通过了自己的反倾销法。其中美国的反倾销法被认为是国际上最早的较完备的反倾销
法。为了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限制其对国际贸易的消极作用,美国1947年通过
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反倾销法作了统一的规定。1967年,关贸总协定的
多边谈判(“肯尼迪回合”)中,又制定了《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
称《1967年反倾销法典》。包括美国、日本、欧共体在内的西方主要国家都签了字。
1979年,在新一轮多边会谈(“东京回合”)中,又通过了1967年反倾销法的修订本,
并于1980年生效,40多个国家签了字。许多国家根据这一修订本,重新修改了本国的
法律。
在理论上,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法已经相当完备,也具备相应的约束力。但是,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因为倾销和反倾销引发的争端却屡见不鲜。这主要是因为在各自
商贸利益上,发生争端的国家对倾销或是反倾销的判定标准往往存在重大分歧。
1993年1月28日,美国新闻署发表了一篇介绍美国如何确定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背
景资料。资料说,美国反倾销法旨在纠正出口商们的这种不公平做法:即在美国市场
销售的商品的价格大大低于他们在其国内市场或其他出口市场出售同样商品的价格。
这篇背景材料对美国反倾销法的运作程序作了详细解释。文章称,1930年制订,并于
1979年、1984年和1988年3次修订的《关税法》第731款,是美国依据关贸总协定第6
条采取反倾销行动的法律基础。有关法规要求在美国公司提出反倾销诉状后,美国商
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针对美国公司在销售额、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
投资收益率和生产能力利用率等方面受到的损失,对就业、存货、工资和筹集资本的
能力造成的影响,以及倾销的商品是否对美国生产同类商品的制造厂家造成不利影响
展开调查,并作出最后裁决。如果结果是肯定的,商务部将责成美国海关总署征收反
倾销税。
按照美国政府的观点,美国方面实施反倾销的步骤非常严谨、细致。但问题是,
外国政府和企业却认为,美国多数情况下的做法没有根据。是随意挥舞的“贸易大
棒”。
舆论认为,此次克林顿签署征收反倾销税法案,将会加剧美国同欧盟、日本等国
家的贸易争端。而该法案能否顺利实施,也值得怀疑。围绕倾销和反倾销的贸易战还
将打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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