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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若干税法修改 日期:2000-11-09
【新税网北京11/09/2000信息】 德国上院于2000年7月4日通过了税法修改
法案,将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要点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税率:
(1)2001税收年度:最低税率从22.9%降至19.9%,最高税率从51%降至48.5
%;起征点单身纳税人从13,499马克提高到14,093马克,夫妻纳税人由26,998马
克升至28,186马克。
(2)2002税收年度:起征点提高为单身7,235欧元(14,150马克),夫妻14,470
欧元(28,300马克)。
(3)2003年至2004税收年度:最低税率降至17%,最高税率降至47%;起征点以
欧元为单位,单身为7,426欧元(14,524马克),夫妻为14,852欧元(29,048马克)。
(4)2005税收年度:最高税率为43%(最初拟议为45%),并有望在税改修订案实
施时降至42%;起征点单身为7,664欧元(14,989马克),夫妻为15,328欧元
(29,978马克)。
2.团结附加税
从2001至2005税年,5.5%的税率不变。
二、公司所得税
1.现行规定是,对公司所得的分配部分征30%;对持留部分征40%。2001年1月
1日后,公司所得税税率统一改为25%。团结附加税及地方营业税保持不变。以往对
消除重复征税实行归集抵免办法,新规定代以对股息减半征税。
2.公司出售持有的另一公司的股份而获取的利润,原则上免缴公司所得税,此
规定将于2002年1月1日生效(最初拟定2001年1月1日)。免税的前提是持股时间在一年
以上。
公司股东让售股份的所得无需纳税,除非该股份持有期不足一年,或属于大宗股
权的控有,大宗控股的界定是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份10%。但自2002年起此比例降为
1%。原规定对参股股东持股不足5,000德国马克,其让售所得予以免税的规定已予
废止。另外,对转让控有股份,或转让持有期不足一年的股份所得,均按一半计征。
三、对合伙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征税规定
1.新法案规定,合伙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不作为公司征税,个人将继续以累进税
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公司所得税率减至25%,因而形成税负相对偏重,对此议会
将进行研究。目前合伙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营业利润须缴地方营业税,为了减轻其负
担,允许他们以交纳的营业税抵免所得税。
2.对年龄超过55岁或无能力工作的纳税人出售营业财产(含清算财产)的资本利
得,其利得免征额由60,000马克提高到100,000马克。
3.为促进合伙企业及个体企业的重组:再次使用1999年度止的对这些企业间财
产转让的税收优惠。
四、其它
1.降低折旧率,并采用余额递减法,对可移动资产的最高折旧率从30%降为20
%,商业建筑物的折旧率从4%降至3%。
2.对债务产权比率的资本弱化规定应严格执行。
3.在受控的外国公司(CFCs)规定中,对确定低税国家的税率标准将从30%降至
25%。(j20001015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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