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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预提税制新修改及其“合格的中介” 日期:2000-11-09
【新税网北京11/09/2000信息】 今年5月15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新的预
提税修正案,并定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
在经济全球化下,证券投资方式大变,外国投资者一般不直接购买美国公司的债
券式股票,大多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办理。这些中介一般将储户投资的有价证
券存入美国的保管银行。旧的预提税法对此规定,每一投资人要向负责此税的扣缴代
理人报送美国国内收入局(IRS)规定的所得税报表及其个人身份证明,旨在识别美国
人有否通过外国中介投资逃避美国所得税。此项规定的弊端有:(一)使美国保管银行、
中介的外国金融机构和投资人增加很多手续麻烦。(二)与许多外国投资者的保密传
统相冲突。导致外国人不愿在美证券投资。
为了纠正上述偏向,IRS于1997年10月提出的新的预提税修改方案,其中最重要
内容是建立“合格的中介” (Qualified Intermediary QI)协定。因建立Q.I需要
时日,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
一、一般规定,对外国人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必须按30%的税率征税,但对美国支
付的利息和股息,其中如是“证券利息”予以完全免税,涉及签订税收协定优惠的,
降低其利息和股息的税率,或对利息完全不征税。预提税在来源地,通常是由付款的
美国人负责扣缴。还必须向IRS呈报支付给外国人金额等资料,违者处以罚款。由于
实际上扣缴代理人往往是IRS的最终联系人,因而加强预提税的措施必然针对扣缴代
理人而不是外国收款人(从法律上说,收款人应对该税负有直接的责任)。
二、作为扣缴代理人的美国证券保管银行和作为外国投资者的中介的外国金融机
构,如果扣缴太多,就会失去客户,如果扣得太少,就负有风险的税收责任,所以对
扣缴代理人必须制订一套规范的操作方法和程序,以便保证其正确执行扣缴。
三、扣缴代理人若是向美国的个人、公司或合伙人付款,则必须向收款人索取其
纳税人身份编码(TIN),并将编码填在1099报表中向IRS上报其付款,使IRS确信收款
人如实申报其所得,于是就不必代扣此税,否则就要按31%的税率实行“保护扣缴”。
总之,扣缴代理人首先从索取证明中断定收款人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如果无证明,
或证明不齐全,则按30%税率(对外国人)或按31%税率(对美国人)扣缴。但一般都
适用最高的31%税率。
四、为了消除外国投资者担心泄密其身份,把鉴别美国公民是否冒名外国投资者
的责任下放给“合格的中介”(QI)。只要QI弄清是否美国人,至于投资者是那一国人
是无关紧要的。
五、QI分为两类,有资格办理扣缴预提税的QI,必须向IRS直接报送投资者资料,
没资格扣缴的,必须向扣缴代理人报送上述资料。
QI据上述投资者资料决定如何扣缴预提税,并正式通知扣缴人(有资格扣缴的QI
例外),QI如果在决定如何扣缴中失当,应负责赔偿税款责任。
六、外国金融机构一般都想成为QI,以便扩大其金融业务,对如何成为QI,新法
案规定:
(一)办理申请。按规定内容填报申请表,如申请人名称、地址、身份编码、业务
内容、经营规模、在美财产以及储户户主名单等。
(二)IRS据申请资料审查。如认定符合QI条件,则与其签订协定,明确规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其主内容:
1.对QI违反提供资料和决定扣缴的处罚规定。
2.外国金融机构的QI必须接受美国IRS委托的审计。
3.QI协定有效期6年,期满后可以续订。(j20001015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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