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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美国简化税制奏效甚微 日期:2000-11-09
【新税网北京11/09/2000信息】 国际财政文献局2000年7月份公报(英文版)
刊载美国,圣·保罗大学布鲁门泽尔博士文章《从美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看美国简化
税收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良好的税收制度应达到3个目标:效能、公平和简化。它不应妨碍经济的发展,
又使纳税人负担公平并又易于了解与执行。但实践中往往发生为了追求某一个目标却
妨碍另一个目标,其结果往往牺牲简化目标。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就出现这个
问题。
美国在1861年,为了筹集内战的战费,林肯总统设立了专司征收所得税的联邦机
构,在此以前,联邦的支出全部依赖关税与国内消费税收入。而所得税的征收延续了
10年,一直到1871年终止。1894年,国会又将所得税作为威尔逊关税法的一个组成部
分而提出审议,但最高法院裁决它违宪,认为它只对富裕的人征收,违反了宪法“全
美国一律”的征税规定,直到1913年第16次修宪才正式准许征收所得税。
1913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一系列累进税率,并有若干减免税规定。由于免税范围
过大,以致只有0.55%的人口成为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简单,只有3页,此后,联邦
法院、国会和财政部发布了许多条例和解释,充实扩大了原税法的内容。例如补充所
得的界定为,从劳动、资本或这两者结合取得的利得。接着又对那些不是从劳动或资
本取得的利得又有进一步解释。并写进了1939年国内收入法典。结果导致这法典十分
复杂是而且晦涩难懂。
第2次世界大战中及以后,美国亟需大量的财政收入。为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
取消了一些免税,扩大了一些税基,同时提高了税率。1943年起,对工资,薪津实
行源泉扣缴所得税。在60年代,为配合国内社会保障政策,鼓励研究与开发,照顾低
所得者住房以及鼓励慈善捐助在税收上给予减免优惠,在80年代,实行最低选择税
(AMT),等于增加了独立平行的第2种所得税制度,纳税人得按这两种制度分别计算税
额,然后作出选择。以上措施又进一步增加了税法的复杂性。
80年代起,为了追求简化,美国曾进行了3项立法,但奏效甚微表现在:
一、1995年修正的减少日常文书法,要求政府提出减少个人与机关文书负担的目
标。并定期报送国会。原规定政府机关在1995年与1998年之间,原应减少负担21%至
25%,结果国内收入局(IRS)反增加了7.5%(4亿小时)。该局声称,这是由于经济发
展和新立法要求收集新资料所致。
二、实行政府业绩法,对IRS要求以最少成本征足税收。从而要求不断改进服务,
减少纳税人的负担。这种负担指填报年度报表(不算邮寄报表)所需时间。结果,
1999纳税年度每一个人纳税人因学习税法,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填写与复印纳税报表
并报送仍需时间19.92小时。
三、实行国内收入局重组改革法,此法指定国内收入局和国会的税收联合委员会
(JCT)在财政部的协作下,研究税收简化问题,JCT着重研究个人与小型企业的税法复
杂性带来的影响。对纳税表式及填表指南和保存记录要求是否适当,以及估计纳税费
用。国内收入局负责按年检查现行税法过分复杂或不适当繁复的来源。并解决纳税报
表中常见的错误,和征纳争议问题,但至今对税法复杂问题的解决奏效甚微。
(j20001015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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