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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转让定价规定评价 日期:2000-11-09
【新税网北京11/09/2000信息】 《国际财政文献公报》2000年7月号刊介
绍波兰转让定价规定及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随着近年来国际贸易的急剧上升,波兰跨国转让定价问题也逐渐增多。该固《公
司所得税法》对此规定缺乏完善,导致征纳双方均感不便,转让定价过高过低时有发
生,表现在:
一、国内转让定价问题
转让定价主要是跨国关联企业的交易,但在波兰大量涉及国内关联企业。在许多
税收管辖区,国内交易的价格问题可以通过资本集团综合计税和成员利润彼此抵冲来
解决。而在波兰虽然也有资本集团法规,但其限制规定使综合计税非常困难,很少企
业被定性为资本集团,因而国内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很多。其审计件数竞占转让定
案件总数70%。涉及国外企业的只占30%。这说明国内可比价格信息较为充分,税务
人员对国内案件的审计较为自信。一旦查明某国内公司由于关联企业交易而低报利润,
即有权上调其应税所得,而涉及的国内另一关联企业不能申请相应调整,从而必然
产生重复征税。
二、程序规定问题
在转让定价的程序规定方面往往对纳税人不利。首先是规定纳税人在接到审计通
知后,3天内即须呈报书面说明。对收到裁决,如有不服,纳税人只有14天时间提出
书面上诉。这14天内还必须先纳税并缴纳处罚性利息,一般利率为每年43%。
其次,税务主管在审计时可要求报送任何被认为必要的情报资料,并具有完全的
调查权。纳税人如有违反,即会受到罚款以至拘留。征纳协商十分困难。再者在实践
中,税务主管往往把举证责任转嫁给纳税人。后者必须服从,否则只有按规定程序上
诉。
另外,可比价格的资料非常缺乏。使纳税人更难以及时对转让定价作出确实说明。
再者,调整利润绝大多数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其次为成本加计法。这是
由于1997年前规定CUP是唯一的方法,1997年始改变规定,按照OECD准则适用的方法
办理。
三、法院裁定问题
从申诉到高级行政法院65件转让定价案件来看,其中60%裁决对纳税人不利。虽
说纳税人不服的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但65件中上诉的只有3件,而且诉讼费时甚多,
从审计到上诉终决平均要三年。
对转让定价稽核的案件将迅速增加。该国将增加新的条款,要求纳税人呈报有关
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更详尽的资料。并将就核增的应税所得额,按50%税率,而不是
通常公司所得税的30%税率征税。对有关公司董事还要另外处罚。但新规定将明确主
要文件资料的规范保存方式,这对纳税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j200010150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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