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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及其借鉴作用(下) 日期:2000-11-09
【新税网北京11/09/2000信息】 二、德国税收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以市场
机制调节为基础,辅以国家适度的干预,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社会安定相统一、
相协调的经济体制)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德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及其某些具体
做法,对我国当前进行的税制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1993年我国出台了分税制财政
体制,1994年我国又进行了税制的全面性、结构性改革。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
套与国际惯例较为贴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致适应的税收制度。为进一步
发挥我国税收在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的公
平与稳定,借鉴国外经验和做法,尚需对我国税制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一)优化税制结构,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回顾过去,我们对税收调控功
能的认识走过一个曲折的过程,由开始的“税收无用论”(以利代税),到后来的“税
收万能论”(用税收去解决政治性经济问题),再到现在的“税收单一论”(只承认税
收的聚财功能),其中许多教训值得我们汲取。从当前经济状况来看,必须改变把组
织收入视为税收惟一职能的观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我们认为可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完善增值税制度,逐步推进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
税的转变。可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若干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而又需要特
别鼓励发展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先期试行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款给予扣除,然后可根据经济
发展需要及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扩展范围,在“十五”期间全面完成向消费型增值税的
转型。二是针对当前纳税人税负较重的情况,将税改方向调整为广税基、低税负。尤
其在消费税上,要进一步规范消费税税基,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完善征税办法。
三是完善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国有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
例共享,逐步调整区域性、鼓励性和照顾性税收优惠。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分类
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二)强化征管,进一步优化税收法治环境。中国经济在经历了20年的两位数增长
之后,增长速度已逐步回落,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同样,1994年税制改革释放出来的
刺激能量逐步削减,税源收缩,增长乏力的问题日益突出,而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之
一,就是借鉴国外经验强化税收征管,进一步优化税收的法治环境。由于税收涉及社
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市场各方利益的焦点所在,必然会受到社会各方面诸
因素的制约,加之社会纳税观念不强,执法缺乏刚性,税收政策贯彻过程中受干扰,
多种偷逃骗税问题屡查不止的情况仍然十分突出,因此税收法制环境完善是一个十分
紧迫的问题。为此,我们认为,一是要尽快出台以《税收基本法》为代表的税收法律
体系,并逐步加以完善,为依法治税创造完备的法律基础;二是要大力增强全民族的
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纳税象人们呼吸一样自然的社会风尚;三是要对偷逃骗税严
管重罚,尽快建立起税务法庭和税务警察队伍,以有效遏制和打击偷逃税行为;四是
加快税收电算化网络化建设步伐,像发达国家那样,实现对所有纳税人纳税收入情况
的计算机控管。
(三)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利益关系。作为中央
一级政府,实行相对集权极有必要,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
平低且区域之间差距大等诸多客观现实的存在,决定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
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起“抽肥补瘦”的横向平衡机制,缩小地区
之间的贫富差别。总的原则和目标是:既要确保中央掌握较多的财权,增强中央对市
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又要兼顾地方必要的财权利益,以便地方因地制宜地发展本
地区的经济及社会事业;既要允许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不搞平均主义,又要坚持走
共同富裕的道路,防止两极分化。东西德合并后,为缩小两德之间的贫富差别,德国
就适时采取了开征团结统一附加税的办法。我国也可考虑采取类似做法,解决东西部
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支持中、西部经济快速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推进税务代理业的发展。这次出国看,凡是市场
经济发达的国家,其中介服务机构都十分发达。我国税务代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正蓬
勃兴起,到去年全国税务代理机构达1000多家,直接从事代理的人员16000多人,但
是代理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地区间的发展也很不平衡,社会各界的反映
褒贬不一。为此,我国的税务代理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必须挑选一批业务
精、素质高的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工作。这方面德国要求的就很严,在德国一个税务代
理师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培训出来取得执照。鉴此,我国税务代理从一开始就应
严把人员关,尽快对代理人员的条件、考试、录用、吊销资格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制
度并起步运转。二是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同所在地税务机关完全脱钩,成为完全自立的
法人主体,完全为委托人服务。三是要制定全国性税务代理收费标准。将税务代理项
目分类分项,明确每项的收费标准,以确保中介机构在有一定的付出后才能取得回报,
避免“乱收费”之嫌。四是要建立税务代理保险,制定执业风险赔偿制度。这一点,
我们可以向德国学习,由国家保险公司开设税务代理险种,每一个代理机构,必须
根据代理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投保。当发生失误时,由保险公司赔偿。同时国家应在
有关法律法规中,对代理人员主观故意、同委托人串通一气、出具假证、骗取退税与
贷款、偷逃税收等,应给予的处罚及法律责任加以明确。五是税务机关要提高税收检
查质量,降低检查频率,以推进税务代理。对个体户和公民个人所得税的税务代理,
可以试行个人挂牌代理,税务师管理机构应注意引导加强管理,努力营造代理业市场
竞争的机制,促进代理业健康发展。
(五)顺利实现税源形态的变迁过渡,有效控制税收成本。据有关资料测算,近两
年,基层建设和征管现代化耗费的支出规模呈扩大趋势。我国的征税成本已达到5%
~6%,而实际上西方国家的征税成本一般在1%左右。近30年间,美国、加拿大、英
国、德国的征收成本更在0.4%~0.6%之间。由此可见,我国的税收成本已到了必
须加以控制的时候了,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提高税收效率和征管水平。要实现税
收成本最小化,必须做到“增收”与“减支”并重。即通过增加税收收入提高收入总
量,通过精减机构和人员,严格内部管理来减少开支。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可以预见传统型制造业的经济发展速度不会再有很大
的增长,其产生的税收增量也十分有限,而以知识为支持的网络经济的发展则方兴未
艾。比尔的发展是创造性的和爆炸性的;盖茨用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那些传统制造业
大集团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走完的路,其给社会创造的税收增量亦是一个天文数字。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需要我们开展大量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对知识经济
的研究。由于因特网的广泛运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或洲际商务交易将更
加广泛和快捷,并逐步呈现网络化、软件化、虚拟化,税收的控管也是个难题。值得
注意的是,美国利用优势,提出对网络经济不征税,并企图将其作为一个准则推向世
界,德国则不惜血本广募网络信息管理人才,如果我们不尽快迎头赶上,研究提出对
策,势必会在将来的新经济发展中落伍,国际涉税交易也会蒙受损失。因此,必须加
强对知识经济税收的研究和管理,以迎接21世纪新经济对我国的挑战。
(d200011050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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