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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一揽子核定农业生产者的税收 日期:2000-11-09
【新税网北京11/09/2000信息】 法国是欧洲农业大国,其农业用地面积占
其领土总面积的61%。1995年,法国农业和农业食品工业在法国国内生产总值
中的比重为6%,其农业总产值居欧盟第一。谷物、油料、甜菜、牛肉、家禽肉、蚕
类等产品的产量也都居于欧盟国家首位。
法国农业人口约占其总人口的1.5%左右,在1994年3000万纳税申报
者中,有80万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占纳税人总数的2.7%左右。在这80万人中,
有60万人采用了“收入一揽子核定方式”,其余20万人采用正常的会计制度下
的正常纳税方式。采用什么样的纳税方式根据经营规模大小而定。一般而言,农业公
司近两年的人均收益在50万法郎以下可运用“收入一揽子核定方式”,在50万法
郎以上要有一些简单会计记录。超过50万法郎不到180万法郎者既可用“收入一
揽子核定方式”,也可用简单的过渡制度或正常会计记录进行核算。一般是收益越高,
对会计记录的要求越高,在180万以上必须使用会计记录,根据会计记录进行据
实申报纳税。目前,每年都有5%~7%采用“收入一揽子核定方式”的农业生产经
营者转向采用正常会计制度报税。
法国对农业收入的“一揽子核定方式”与比利时一样。全国94个省每省都有一
个专门负责核定农业收入税收额度的委员会(由8人组成,其中3位税务官员,4位
农民代表,1位行政法院法官),在一省范围内按自然条件和生产发展状况的不同分
若干农业地区,每地区按农业产品的种类、土地质量等等情况计算出平均产量、平均
收益和平均应纳税额。每年5月由各省委员会开会讨论(争执不下可报中央裁定),
确定之后以公告方式公布,一年一定。
此外,对烟叶、家禽、猪、兔、沙文鱼、蜂蜜等特种产品,在确定一般农业收入
定额之后再另行计算,对哪些特种产品应列入应税产品目录,税务局与农民团体要进
行多次谈判。
随着法国农业人口的减少,实行“收入一揽子核定方式”的农业经营者也在减少,
同时有关方面也正在讨论如何引导农民由采用“收入一揽子核定方式”转向使用会
计记录方式,因而对采用“收入一揽子核定方式”也有种种限制,除上述人均收益5
0万法郎以内一条外,对人均收益在50万法郎以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不能
采用“收入一揽子核定方式”:①收入中贸易收入占较大比重者;②农业生产经营者
或其配偶有第二职业者;③作物品种与当地主要品种不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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