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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促进英德科技发展 日期:2000-11-09
【新税网北京11/09/2000信息】 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战略虽然
不同,但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进步上却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如德国和英国,
进入90年代,开始从战略上重估知识经济,并采取相应的财税政策,加大对科技的
投入,致力于整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长远发展,这一系列的政策在科技发展中起着越来
越重要的作用。
1993年5月26日,英国政府发表了由科学部长沃尔德格雷夫组织起草的科
学白皮书。它是英国政府公布的适用于今后20年以上的第一个国家科学发展战略。
白皮书强调发展科技事业是英国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并提出了新的科技发展战略目
标:增加财富、提高生活质量,确定以通信技术、计算机应用,以生命和基因为基础
的新工业和新产品的开发等领域为科研开发重点,积极参与国际科技。
为了实现这一战略目标,英国采取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与措施,主要是科研开发
费用和特定科研机构的税收减免。如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收入性支出,视为一般
营业性支出,可以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向由政府认定的科研机构(包括大学、
科研所)等支付的、从事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科技研究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
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收入中扣除;企业用于样机试制与
开发、购买实验室仪器及设备、建造或购买实验室建筑物的投资,享受科技开发税收
减免待遇,可以从税前所得中全部扣除;企业用于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专利的投资,
按递减余额的25%税前扣除;在政府认定的“科学园区”内,从“科学园区”开始
建设的10年内的建筑物投资,可享受100%的资本性支出税收减免;发生在与企
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上的增值税,并且该项资产符合科技开发费用税收减免的条件,
那么所发生的增值税在尚未以其他方法享受减免时,可以享受100%的科技开发
费用税收减免;个人根据英国的“企业投资计划”购买股票或投资于“风险资金信托”
时,可按投资额的25%抵免投资发生当年的个人所得税;对由政府认定的科研机
构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或者为扩展现有知识而从事应用研究,在其全部收入用
于科研活动,并且从未向其成员分配过利润时,该机构可以免缴所得税、公司税和资
本收益税等。
英国政府还加大了科技投入、逐步增加教育经费。英国1995年科技与开发投
入占GDP比重达2.19%,1994/1995年度的教育经费为95.23亿英
镑,比上年增加6%。英国的这些措施必将对其未来的科技、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德国于1976年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中长期科研战略——《1996年联邦
研究与技术》文件后,又制定了至2000年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激光技术和《
21世纪的服务业》等一系列专项计划。为了完成这一系列计划,德国在税收优惠方
面的扶持主要包括免税、部分收入免税、按较低税率征税、特别折旧、投资津贴等。
如德国规定,凡是用于技术进步的开支,计入生产开支,列入生产成本,不列入计税
基数;凡全部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在5年内可折旧40%,若介于1/3~2
/3用于开发与研究的,可获得15%折旧;对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行业贮置的计算
机设备,可给予其成本25%的免税优惠;对从国外引进本国没有的先进技术专利,
不仅免征与此有关的一切税收,政府还给予30%的奖励补贴。
德国还运用财政援助扶持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一是无偿补助金,即对从事研究
和发展的企业提供无偿的津贴;二是部分须归还的补助金,这种援助同企业革新活动
的成果相联系;三是利息补贴,国家借此减轻从事研究和发展的企业在支付利息方面
的负担。同时,国家自己也作为贷款者,按特别优惠的条件向从事研究和发展的企业
发放贷款。德国的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这个国家科技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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