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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增值税法的几项修改 日期:2001-01-03
【新税网北京01/03/2001信息】 以下修改于2000年4月1日生效:
一、对在捷无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据欧盟规定,对在捷无机构或无临时居所的外国个人,在捷购买食品等货物,
其进项增值税予以退还。条件是:①向同一销售者,每次购买价值超过1000克朗;
②货物在购买后30日内离境的;③由海关确定出口并有税务报表凭证的。
三、外国公司未获准在捷从事经营,对其在捷购买的某些货物及劳务征收的增值
税予以退税,但必须是其母国与捷有互惠的协定。(j20001230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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