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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批准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 日期:2001-01-03
【新税网北京01/03/2001信息】 2000年2月3日,荷兰众院通过修改的个人
所得税法,从2001纳税年度起,对个人分为3类所得征税(参考本刊1999年14期;2000
年第1期)
第1类所得,包括营业利润、工薪所得、主要住宅出租所得和其它所得。所谓其
它所得指从资产(包括应收帐款)获取的所得(包括资本利得)。第1类所得适用4级累进
税率,最高为52%(含社保税);现行此项最高税率为60%。
第2类所得,指纳税人从大宗股权中获取的所得,按25%固定税率征税。所谓大
宗股权是指持股者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权至少5%的。
第3类所得,即储蓄与投资所得,适用3%固定税率。计征方法是按照当年资本净
额(资产减有关负债)推定的报酬率4%乘税率,其计税率为4%×30%=1.2%。
上述三类的损失只能在本类所得中冲抵,不足部分留待下年所得继续冲抵,但不
得以他类所得抵销。但有些特殊费用,如离婚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意外费用(如疾
病)、学校与学习费以及可减除的赠与捐助等,列入个人减免的,首先从第1类所得中
减除,减除不足的再从第2类所得、最后是第3类所得中减除。
新的分类所得税制度也将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但税基只限于荷兰来源的所得,
如在荷兰劳动所得与住宅所有权所得(第1类),在荷兰居民公司的大宗股权益所得(第
2类),和在荷兰的储蓄与投资所得(第3类)。(j20001215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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