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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新修改的税收优惠 日期:2001-01-03
【新税网北京01/03/2001信息】 一、从2000年9月23日起,凡该国在工业
园区内建立的公司,可享受:
(一)对再投资的利润公司免征所得税5年。
(二)对其进口的可折旧财产,以及用于生产、投资的原料和商品免征关税和增值
税。
(三)经地方政府批准可减轻或延期交纳地方税收。
(四)工业园区企业为出口而生产的货物及劳务享受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
工业园区的资格由政府确定,并颁发执照。
二、对中小企业(SWEs)的优惠曾于2000年1月1日起废止,现从2000年5月起恢复
执行。对中小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技术及原材料用于开发和生产的免征关税。
三、修改从2000年1月1日生效的对边远落后地区优惠。原规定此项优惠限于规定
的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和安置就业人数等,现予放宽,只要经批准,在该地区投资的
企业,便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
另外,以往规定对上述地区企业进口原材料、设各及零件用于企业自行生产,实
行先征后退关税;现改为免征关税,但对不按规定使用者,除补交关税外加罚10%。
(j20001215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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