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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放弃对境外雇员选择股征税 日期:2001-04-04
【新税网北京04/04/2001信息】 新加坡规定,对该国公司发给雇员选择股
发生的利得一律视为来源于新的所得,并在新征税:至于受雇新加坡公司的人员,在
新境外执行本公司业务者,其选择股利所得也应在新征税,如果所在国对其征税,也
不能在新抵免。
此项规定客观存在重复征税,而且对该国公司引进高级人才产生不利影响。为此,
目前新加坡政府衡量其得失后决定,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发放给境外执行新加坡公
司业务的雇员,且在所在国确己被征税的选择股利得,通过个案处理办法,予以免征。
为获得此项免征,有关纳税人必须于填送年所得税报表时,另加书面申请,如属电
话或网上申寸良的应另专项申请。申请中应按规定附送资料及证明。经查属实,即对
此项利得予以免征,如无法提供在国外已否征税或征税多少的证明,可在2年内补充
提供,逾期则不予受理。
许多外国公司驻我国分公司的高级雇员都享有其总公司的选择股权。他们如在我
国境内居留期满90天(税收协定国为183天)的,此项选择股利得的征税权应属于我
国。而选择股股权如属高科技性质,一旦上市盈利十分可观,有的待股者凭此立即成
为百万富翁。因此,各国十分重视其征管,2000年日本税务局调查麦当劳东京连锁店
时发现500名高级职员漏报选择的股利得28亿日元,即属一例。据悉此类漏报在我国
更是普遍,值得各级税务机关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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