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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的税收选择--增值税 日期:2001-04-04
【新税网北京04/04/2001信息】 到2000年7月底,全世界实行增值税的国
家和地区有115个。增值税制在进入90年代后的飞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此税公平合
理,道道征税却不重复征收,而且税基广阔,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另外,具有自控
机制有利于控制逃税,因而受到各国政府欢迎。作为公认的先进税种,增值税被发达
国家率先积极采用,欧盟以之作为成员国加盟的必备条件,OECD29个成员国中目前只
有美国未实行此税。据专家估计,经济全球化下各国的税种日益趋同,美国今后实行
增值税的可能性也很大。
增值税的若干国际特点值得重视:
一、发展中国家增值税占总税收比重一般大于发达国家。其中最大的6国是哥伦
比亚60%,中国50.7%,萨尔瓦多50.1%,智利44.5%,格林纳达41.7%,秘鲁
40.1%。
二、各国标准税率高低不一。税率为15%至20%的最多,共50多国。最高税率的
是丹麦、瑞典、匈牙利等为25%,格林纳达为27.5%。
三、各国的理想设计是实行单一税率,但实际上只有18个国家实现这一理想。多
数国家除实行一个标准税率外,还实行一两个或若干个低税率,适用于日常用品或基
本食品。大约有50个国家对基本食品实行免征。
四、征税范围。绝大多数国家的征税扩展到零售环节,但还有10个国家只在制造
或批发环节中实行。
多数国家对货物和劳务一律征税,但还有18个国家(中国是其中之一)对劳务实
行选择性征税,只对所列举的劳务征收。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7个国家(如
中国、巴基斯但、塔吉克斯但、土库曼斯但、巴西、多米尼加、海地等)实行生产型
增值税,不准时购进资本货物的进项税金扣除,这无异于提高税率,对资金密集型的
投资者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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