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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何以经常被滥用 日期:2001-04-02
【新税网北京04/02/2001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
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已经受到严格约束。这种情况下,作为世贸组织允
许的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势必大大提高。反倾销已经成为世贸
组织成员用以保护本国(区)产业,抵制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最主要手段,也是世贸组
织确立的允许其成员方在特定条件下采用的主要贸易补救措施之一。
但是,由于目前反倾销的国际规则仍不够完善,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手段,搞贸
易保护主义,使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发展中国家屡遭不公正待遇和严重的经济损失。
现行反倾销规则仍不完善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协议》是现行反倾销国际规则
的基础,但现行《反倾销协议》仍不够完善和公正。这表现在:
(1)一些成员方可利用协议规定的的自由裁量权,大行贸易保护。在反倾销调
查中,对于一些标准的确立和事实认定,从技术角度讲,很难有一个非常统一而明确
的规则可以援用。如市场经济的标准、替代国的选择、损害的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
的关系的认定等等,因而造成进口方当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正好为一些国家
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提供了借口和条件。
(2)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以替代国价格代替出口国价格的规定不科学、不公
正。《反倾销协议》未对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下定义,多数国家又都从简单列举的
方式,将部分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选择替代国又有随意性,在实践中缺乏可
比性。
如目前在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大多数国家无视我国许多产业已基
本是在市场机制下运行的现状,继续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通过立法将我国
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一刀切地随意以某些国家作为替代国或以其他特别方式
确定我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导致没有倾销而被认定为存在倾销,或被夸大倾销程度。
(3)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考虑不够。《反倾销协议》仅在第
15条极为原则地提及了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性,却无具体规定,这是世贸组织整个
体制的缺陷。其中无论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替代国选择问题,还是程序规则本身,
都使得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调
查日益增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和生产商来讲,繁复的反倾销调查程序、高昂
的应诉费用本身就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有时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就意味着某项出口产
品在进口国市场的消失,这使得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发展更为艰难。反倾销案件中
应诉方胜诉的比例极低这一事实本身,客观上也鼓励了进口方相关产业积极利用反倾
销机制保护自身利益。
中国产品何以屡遭反倾销
中国目前已经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
我国出口的糖精及其盐类反倾销以来,到2000年9月初,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
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案件378起,涉及我国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医保等4
000多种商品。依国别统计,案件数量位于前五位的国家和地区分别为:欧盟87
起,美国75起,澳大利亚30起,阿根廷29起,印度28起。所有案件中,涉案
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一共15起。反倾销案件频繁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增加。长期以来,国外对我国产
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这种方法往往导致我国
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高幅度
倾销。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中国产品因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
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鼓励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压制中国产品,
从而导致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2)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竞争力的增强,使招致反倾销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由于中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于是
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将中国产品挤
出本国市场。事实上,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韩国和日本都曾是反倾销措施针对的
重点国家,美国直到现在也依然是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大户。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
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会与国外产生竞争冲突,这将在客观上导致针对我国的
反倾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较高的数量。
(3)我国产业和企业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
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注重眼前利益,数量众多的企业分散经营,加之行业管理和
协调力度不够,出口管理不够规范,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例如苹果汁在早几
年出口效益较好,各地纷纷设厂,结果由于大量出口,使国外市场迅速饱和,最后在
美国发生反倾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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