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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巴岛公布免税区法令 日期:2001-04-23
【新税网北京04/23/2001信息】 阿鲁巴岛于2000年7月28日公布2000年免
税区法令,以此取代1975年颁布的免税区法令。新的法令允许在免税区内进行货物存
储、加工、装配、包装或进行销售陈列。外国公司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财产维护、修理
业务、咨询服务及调研活动也可在免税区内进行。
只有根据阿鲁巴岛法律新成立的公司方可在免税区内进行业务活动,且该活动必
须有助于树立阿鲁巴岛在国际上的生产、分配和服务中心的形象。从国外进口到免税
区的货物及从免税区运送到关税仓库的货物可免进口关税。免税区内企业从免税区内
经营活动所获利润可减按2%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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