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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在新世纪提高增值税税率 日期:2001-05-30
【新税网北京05/30/2001信息】 从2001年1月1日起,荷兰增值税标准税率
从17.5%提高为19%。荷兰政府对于跨世纪交易适用税率问题作了下列过渡性安排。
凡货物与服务的供应,按实际供应时的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尽管支付
金额在2001年1月1日以前,但货物与服务的供应发生在2001年1月1日或以后的,仍应
在2001年按新的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过渡性安排也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凡在2000年12月31日以后供应的不动产,
也按新税率19%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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