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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修订货物与流通税 日期:2001-05-30
【新税网北京05/30/2001信息】 巴西实行3级(联邦,州和市)税收制度。联
邦宪法规定,货物与服务流通税(ICMS)属于州税。ICMS对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运输,
通讯服务征收。各州税率互有差异。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购进货物或服务所纳的ICMS,
可从随后交易应纳税额中和减,但随后交易不征或免征ICMS的除外。
规范ICMS征收有两项重要的补充法令,一是1996年9月13日的第87/96号补充法令,
二是2000年1月7日的第102/00号补充法令。
第87/96号补充法令明确规定巴西全国各州征收ICMS。为了适应联邦政府鼓励出
口,达到国际贸易顺差的政策要求,该项法令规定ICMS不向出口征收。同时,为了促
进生产和鼓励投资,该项法令还保征纳税人资本支出的ICMS可以得到抵减。
由于出口免税与大量ICMS进项税额的抵减,各州税收收入受到很大影响。为了弥
补州税的损失,该项法令规定联邦政府应以各州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即该项法令实
行前)的ICMS收入为基础计算返还一笔资金给各州。虽然为此,各州仍不满意这种补偿
制度,不断向联邦政府和巴西国会呼吁,要求重新审查该项法令。在这种背景下,才
制定了第102/00号补充法令。新的补充法令对第87/96号补充法令有较大的修改。
1、资本支出的ICMS抵减
第87/96号补充法令根据联邦宪法税不重征原则,明确资本支出可以得到ICMS抵
减。第102/00号补充法令仍然准许资本支出的ICMS抵减,但实际上已加上若干限制,
纳税人已不可能在资本支出后立即进行全额抵减,只能从建立固定资产之日起每月抵
减48分之1,这就意味着在资本支出的48个月中每个月可抵减ICMS的一部分。而在过去,
这项税收抵咸是在购置资产后即可全额抵减的。
此外,资本支出的按比例抵减只限于纳税人应纳ICMS的交易,如果随后交易属于
免税或不征税的,则不予抵减;而且在48个月以后,对未抵减完的余额即予注销,不
再延长。这样,资本支出的ICMS抵减应受两项限制;一为期限限定在48个月内;二为
对应税交易的比例抵减不得用于无税交易。
2、购买电子与通讯服务的ICMS抵减
第87/96号补充法令还明确了纳税人购买电力所纳ICMS全额抵减的权利。由于各
州准许抵减的只限于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电力,不包括商务与行政事务中使用的电力,
因此,州政府与纳税人经常发生争执。第102/00今补充法令承认可以抵减的权利,同
时施加一些限制。按照这个新的补充法令,对下列电力征收的ICMS可以抵减:
它是销售交易的固有对象;
在制造过程中消耗的;
用于出口贸易;和
从2003年起移入ICMS抵减的其它事项。
对于电力经营商的ICMS进项税额,可继续从销项税额中抵减。
上述购买电力ICMS抵减的限制同样适用于通讯服务,纳税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
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减:
为同种服务发生的服务;
为出口贸易发生的服务;
从2003年起其它事项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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