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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修正对利息支出的税收处理 日期:2001-05-30
【新税网北京05/30/2001信息】 阿根廷对本国公司支付给外国受益人的利
息征税问题,最近两年曾在税法中有若干修正;同时,阿根廷同其它国家新缔结的税
收协定,对源泉征收的利息预提所得税也施加了一些限制。
1、预提所得税
在下列情况下支付给外国受益人的利息,其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05%:
如果借款人是一家本国的金融单位;
如果外国贷款人是某一国家的银行或金融单位,该国的中央银行又是按照巴斯尔
银行协会的规则设立的;
利息是为了进口分期付款动产(汽车除外)由外国供应商融资所发生的;
利息是发生于享受免税规定以外的某些债券,而这些债券又已在同阿根廷订有投
资保护协定的国家登记。
在其它情况下预提所得税税率为35%。对缔结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依从其税收协
定的规定,如澳大利亚为12%,奥地利为12.5%,芬兰为15%,法国为20%。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预提所得税也可免征。
2、增值税
货款的利息应征增值税,由借款人缴纳。如果贷款人为某国一家银行或金融单位,
而该国中央银行又系按照巴斯尔银行协会规则设立的,其税率为10.5%;此外,一律
为21%。借款人缴纳的增值税,一般不应作为成本列支,因为它可以从其向客户所征
增值税中抵扣。
3、资本弱化的规定
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超过一定限额的债务利息支出不得减除,但本国金融单位
不受此限。
根据所得税法,对利息征收的35%预提所得税和其它利息的40%,可以减除,余
额超过下列限制最高百分数的,在税收上不得减除:
财务年度年终产生利息的全部债务不得超过该日股东权益资本的2倍半;
上述利息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该财务年度应税净所得(未减除利息支出)的5%。
不予减除的利息支出可以结转以后5个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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