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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对间接税进行修改 日期:2001-05-30
【新税网北京05/30/2001信息】 1、出口服务适用的零税率
按照收入法典80/1(2)节规定,凡在泰国完成提供,出口供外国全部消费的服务
适用零税率。税务总局第15号通知规定的条件是,该项出口的服务应为承揽性质,服
务提供者与外国雇主之间应有签定的书面合同。总局最近发出的第105号通知废除了原
第15号通知,为适用零率另定了新的标准和条件:
提供的服务全部在外国消费;
为居民和非居民合格经营者提供造船,飞机或船舶整修方面的服务;
为出口加工区生产货物出口提供服务;
出具对提供服务的主要支付凭证,如信用证,银行对帐单等;
预先缴纳部分补税与罚款。
当纳税人由于税务审计,错计税额,延迟纳税申报或增值税现场审计被处以补税,
罚款或加成时,可以不在一次全部缴清。税务总局通知规定,为减轻纳税人一次全部
缴纳的困难,准许纳税人先纳部分税款或罚款;余额作欠税处理,分期缴清并按正常
比率加息。
2、暂时降低特别营业税税率
根据收入法典,凡处理或转让所有者持有5年内的不动产,应就其总收入按3%征
收特别营业税(SBT)。为了支持不动产开发企业并减轻无利纳税人的负担,内阁批准,
从2000年7月5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将SBT现行税率减为0.1%。
3、金银进口免税
从2000年9月1日起,对金银进口和国内销售征收增值税。早在1997年,税务总局
已对进口或销售钻石、红宝石、绿宝石、绿玉、珍珠或其仿制品给予免税。新的规定
旨在支持金银宝石行业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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