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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婚姻惩罚税" 日期:2001-06-07
【新税网北京06/07/2001信息】 从1969年开始,美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
对已婚夫妇的所得进行合并计征。按照美国个人所得税法要求,不管夫妻双方是一
个人挣钱,还是两个人都有收入来源,他们都不能分开单独申报纳税,只能作为一个
纳税主体,按照已婚标准进行税收减免和扣除。以1993年为例,当年单身个人的减免
额和扣除额分别为1000美元和2300美元,夫妻合并申报的减免额和扣除额则分别是
2000美元和3400美元,这样,夫妻双方所得的纳税起征点是5400美元,而单身个人所
得超过3300美元才纳税;而且,由于美国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数限额是针对
已婚和单身个人分别设立的,已婚夫妻的累进限额标准比单身个人的两倍要低,这样,
增加相同数额的收入时,夫妻合并申报要比分别申报缴纳更多税款。美国国会财政
预算办公室公布的资料显示,42%的夫妻(总数将近2100万人)合并申报要比他们自己
单独申报时,平均多缴税1400美元甚至更多。对这种现象,美国公众不满地说,这是
对已婚家庭征收"罚金"。有人便把个人所得税法这一规定叫做"婚姻惩罚税"。
美国政府在1999年首次实现财政盈余之后,国会中就有人提议解决这一关系千家
万户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人们要求取消"婚姻惩罚税"的呼声也愈渐高涨。据美国
家庭研究委员会称,71%的纳税人希望取消"婚姻惩罚税"。 (a20010606003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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