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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财政部提出“2002年2号税收方案” 日期:2002-11-18
【新税网北京11/18/2002信息】 荷兰财政部继发表专家小组关于未来公司
所得税白皮书之后,又于2001年10月8日推出“2002税收方案Ⅱ”草案,
将对荷兰公司所得税作某些变动。
1、关于公司所得税税率
公司所得税税率将从35%降为34.5%。
2、关于混合性贷款
近年来,荷兰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已将某些贷款处理为权益资本,其具体标准是,
凡贷款具有(a)永久性(即无定期), (b)从属性与(c)分红的,应改定性为权益资本。
荷兰财政副大臣认为,将判例中形成的这些标准进行立法,可以防止从债务与权益资
本间套利逃税。为此,2002税收方案Ⅱ提出,下列情况的贷款应改定性为权益资
本:
贷款期在10年以上与贷款的利息;——法律上或事实上全部依借放人或借款人
的关联人的利润或利润的分配而定;
贷款期在10年以上与贷款的利息——法律上或事实上一部分依借款人或借款人
的关联人的利润或利润的分配而定,在贷款时,那部分不依借款人或其关联人利润而
定的贷款利息,其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50%;
或者贷款的利息不依借款人或其关联人的利润而定,但利息的支付是依借款人或
其关联人的利润(或利润的分配)而定,贷款是从属性的以及没有一定的偿还期(即永
久的)或贷款期在50年以上。
如果贷款的利息情况在贷款期中有变化,则应对其剩余期间按照上述标准确定应
否改定性为权益资本。如果偿还贷款期限延长,应视为新的贷款期间开始,另行定性。
关联人之间贷款,如果:1、互约不支付利息,或2、实际利率大幅度脱离市场
利率,应视为利息系依其利润而定。
混合性贷款改定性为权益资本,意味着:1、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在税收上不得列
支,以及2、所支付的利息(包括定额与分红)应征收荷兰预提所得税。
2002税收方案Ⅱ关于债务改定性为权益资本的规定,仅适用于2002年1
月1日和以后发生的贷款;按照不追溯既往条款,现行规定继续适用于该日以前的贷
款。
3、对欧盟子公司的参股免税
荷兰的参股免税是对合格股权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给予免税,对持有荷兰境外外国
公司的股权,则处理为间接性散股投资,不适用免税的规定,但根据欧盟母、子公司
公告,持有欧盟子公司的合格股权仍可享受参股免税,不论是否为散股投资。由于有
这种差异,一些非欧盟子公司通过欧盟子公司的持股达到免税的目的。新税收方案建
议税法增加一项反滥用参股免税条款,大意是,即使完全符合欧盟母、子公司公告条
件的欧盟子公司,如果:1、该公司70%或以上的资产(直接或间接)包括非欧盟公
司股权和2、这些非欧盟子公司的股权如为荷兰母公司直接持有,也不符合参股免税
条件,则该欧盟子公司所持股权,应为散股投资,不能享受参股免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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