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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网上下载软件视作商品” 日期:2002-11-18
【新税网北京11/18/2002信息】 巴西联邦收入局(FRD)最近出台一份文件,
重申将存在于载体上的软件视为商品,而且首次明确对从因特网上下载的软件也视为
商品征税。
该文件规定,对进口的存在于载体上的软件(包括从因特网下载的软件)视为商品,
不征收预提税;只有为使用软件版权支付的费用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应征15%预提税。
上述规定意味看即使软件下载者只是为了使用软件付费,FRD也将之视为购买商品,
而不是特许权使用费。
虽然该规定的重要性在初看时并不明显,但所述的立场却有着深远的影响。过去,
官方和法庭总是将财产分为有形和无形,对无实物存在的,就没有理由征收增值税或
联邦消费税,只征收市政服务税或干脆不征税。即使是对于软件,一些权威机构也认
为属于无实物存在的使用权交易,不应征收州增值税。新规定完全改变了上述立场,
使载体的存在无关紧要。(b20021113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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