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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废除遗产税并扩大鼓励投资范围 日期:2002-11-18
【新税网北京11/18/2002信息】 根据2001年10月24日开始实行的
意大利第383号法律,自2001年10月25日起,意大利废除了遗产税,不再
填报遗产申报表,但可继承的不动产仍应按地籍价值计算报缴1%的质权税(mortgag
e tax)和2%的地籍税(cadastral tax)。此外,四亲等以内转让的财产,免纳赠予税。
第383号法律还扩大了被称为特雷蒙蒂(Tremonti-bis)对投资与开发税收鼓
励的范围。这个鼓励规定可以适用于独立经营者(自雇人),银行与保险公司,这样,
凡从企业或独立经营赚取的所得都可得到鼓励,其经管活动且可从2001年10月
25日以前开始。
对有形资产投资的税收鼓励应按下列标准:
应从每个纳税期间投资的金额中减除投资回收的金额;
如果投资回收的金额超过投资的金额时,计算的平均数应为零;
按照342/2000号法律重估的,财产价值不予考虑。
有形资产投资只限经营用资产,包括购置(或融资租赁)与新建资产以及改建、扩
建的原有资产。凡投资的资产已出售或在过去2年(房屋、土地为5年)内作为非企业
用途的、不给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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