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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增值税的新措施 日期:2002-11-18
【新税网北京11/18/2002信息】 根据2001-2002年预算案和增值
税修正法案,尼泊尔对增值税征管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目的在于堵塞漏洞、使增
值税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经营车辆,计算机,摩托车,电视机,空调机,电子设备,汽车配件,电话,蜂
窝电话、瓷砖,大理石板和硬件的所有贸易商必须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登记;
交易额在100万卢比以上的纳税人必须使用专用发票,载明纳税人登记号码与
销售日期;
纳税人将整个企业所有权出售给另一纳税人,只需到税分机关办理转让登记,不
缴纳增值税,但出让单位的税负须转移给受让单位;
增值税征收机关计算机储存的税收数据资料可以作为法定凭证(以前只限定书面
文件);
关于滞纳税的罚款,如果纳税人能举证该项滞纳税属于纳税人在无法控制情况的
下发生的,可以申请退还滞纳税罚款,主管税务机关应予批准;
对罚款的比例与金额有所降低。凡纳税人事先储存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不得加
征利息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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