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蒙古出台增值税新规定 日期:2002-11-18
【新税网北京11/18/2002信息】 蒙古议会批准了增值税法几项新补充的规
定,自2001年9月1起实行。
个人或法人应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的时间为其供应货物与服务的年收入等于或
超过1,000万图格里克(蒙币)时。如果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其收入
没有超过这一标准,可以注销增值税纳税人登记,但以后任何年度收入又达到或超过
该标准时,仍应开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登记:
税务机关应将办理与注销增值机纳税人登记名单按月列表公布;
确定某一个人或法人应征或应免增值税,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经济部门”体
系为根据;同外国单位,机构或个人签订有出口合同的已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
机构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对应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处以罚款,最高可达应税收入
的8%;
由外国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国际慈善与人道主义机构提供援助购买的货物,在增
值税方面,按为了减轻或消除自然灾害(如洪水和塌方)而寄送的货物以及依据蒙古政
府间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协定无偿寄送的货物同样处理。
(5)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