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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逐步降低关税 日期:2000-08-28
【新税网北京08/28/2000信息】 应对“入世”
关税政策一直是WTO瞄准的“靶子”。任何想加入WTO的国家都必须按照W
TO的要求调整关税政策。马来西亚在加入WTO后,对关税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内
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了该国经济贸易的发展。
分阶段削减关税
马来西亚削减关税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分阶段进行的。这种“缓冲式”的削减关
税并不违反WTO规则。目前,马来西亚平均关税税率为8.9%左右,符合WTO
要求。
从1994年起,马来西亚开始大规模降低关税水平,对4000多种商品的进
口关税税率进行削减,1995年降低了2600种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1996
年进一步降低了1500种以上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这些商品主要包括重型机械、
纺织品、食品和制造业原材料等等。另外,从1996年1月开始,取消部分农产品
和部分工业品的进口关税。从总体上说,马来西亚降低关税水平是符合WTO规则的。
注重优化关税结构
马来西亚在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注重结合国内产业政策架设关税结构。一方
面,食品、纸制品、木制品、纺织品、石油、非铁金属和金属制品及其他制造业产品
进口关税税率呈“升级”态势;另一方面,计算机、皮革制品、橡胶产品、石油提炼
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及非电气机械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呈“降级”态势。这种“双向式”
的关税结构为马来西亚促进本国工业发展、保护幼稚工业创造了前提条件。这点与印
度尼西亚、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有所不同,这些国家的关税结构基本上是“单向
式”的。例如,印度尼西亚关税结构的特点是原材料为低关税、零关税,生产资料和
粗加工品的税率因加工阶段而趋于明显升级。
关税征管需完善
从关税征管制度方面看,马来西亚尚未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专门立法,目前实行的
原产地规则主要体现在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由于马来西亚是普惠制接受国,在普惠制
方案下其出口商品受优惠给予国原产地规则支配。按照马来西亚《海关法》有关规定,
马来西亚海关官员可对任何应税商品估价。在对任何应税商品估价后,除非有反证,
否则这个估价就被视为正确的。客观地看,马来西亚关税征管制度还有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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