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的当年,全国契税收入只有32亿元,1999年就超过了100亿元,到2002年突破200亿元,增长到243亿元,2003年再上新台阶,达到359.43亿元,较02年净增116.43亿元,增长率为47.91%,高出全国税收增长率近30个百分点。平均2年上一个大台阶,6年间收入增长了9.8倍,在我国现有的24个税种中,契税是近年来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今年1—9月全国契税已累计入库372.8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6.37%,预计全年收入额将接近500亿元,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
二、房地产税收中收入最高的税种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向承受人征收的税种,按照现代税收理论,从征税对象上讲属于行为税。换句话说,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行为发生的次数越多,契税收入也就越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经济总量逐渐扩大,增长较快。 1998年以来,城镇住宅与房地产投资占GDP的比重由1997年的不到6%,增加到目前的8%左右。2002年,个人购买新旧住房和建房支出总额约8000亿元,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交易额达4500亿元。房地产市场的活跃,给契税带来了丰厚的税源。目前契税在房地产税收各税种中收入最高,同时也是增幅最快,潜力极大的税种。
随着国家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住房供给的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住房消费将成为一个持续性的公众消费热点。房地产业的兴旺,为契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和巨大的上扬空间。
三、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有力杠杆
契税是房地产税收中唯一从需求方向进行调节的税种,具有不可转嫁性,其收入变化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适于作为市场的监控指标。同时,由于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税,对房地产业经济效益有着直接影响作用。契税税制的设置,不仅能够调节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水平,还能直接影响房地产的市场需求,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有力杠杆。当房地产结构不合理,价格背离房地产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出现虚高或低迷时,通过调整税率水平和契税减免政策,再配合其他政策,以影响房地产的发展规模,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生产的目的。
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在房地产交易环节设置的诸多税种中,契税是调节作用发挥最好的之一。例如,1999年8月,国家规定对购买积压空置商品房在一定时期内(1999-2000,2001-2002年)实行免征契税的优惠,对数年前房地产过热时“烂尾楼”等积压房地产的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地方税收中的重要税种
契税作为地方税种,正逐步成为财政增收、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可依赖税种。从收入上看,2003年契税收入(359.43)在地方固定税收收入中排名第二,仅在城市维护建设税(550.24亿元)之后。契税作为一个新兴的、有增长潜质的税种,凭借其快速的增长速度与广阔的发展前景,被各地普遍视为“极有发展和潜力”的税收增长源。
与中央地方共享税不同,契税是纯粹的地方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所有。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同时,契税的收入规模与增长潜力也大大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契税收入越多,地方可支配财力也就越多。作为地方政府的“钱袋子”,无论从收入规模还是发展潜力看,契税已成为地方税收中的重要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