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税局所得税纳税评估做到“三结合”
日期:2004-12-21
一是所得税评估与所得税汇缴相结合。一种是先评估后汇缴。即以企业上报的年度申报和其他涉税信息为基础,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疑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督促和辅导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弥补汇缴重在面上数据审核的缺陷,促进汇缴工作质量的提高。另一种是先汇缴后评估。即对汇缴中发现的涉税疑点企业,限于汇缴时间紧及其工作局限性,在汇缴结束后,由汇缴部门移送评估部门实施后续跟踪评估。既使汇缴扩大评估对象,又使纳税评估成为汇缴工作的延伸和补充。二是评估与服务相结合。鉴于所得税政策范围广、内容多,企业财务人员掌握困难等实际情况,该局以纳税评估为契机,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做到评估到位、税源监控到位、提供涉税服务到位。三是实践操作与理论探讨相结合。在所得税评估工作不断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开展所得税评估急需解决的诸如实施时期、宜采取的方法手段等问题,组织评估人员进行研讨,营造积极探索所得税评估新路子、新方法的良好氛围,推动评估工作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