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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突出五个重点 日期:2005-06-07
一是加强部门联系。山东省国税局主动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进行联系,提出具体落实意见,三方拟联合下发文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信息传递方式、传递内容、传递时间和税源户籍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二是完善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税局在前段调查研究制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将结合通知精神,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立即着手修改、完善该办法,将一体化管理的理念融入办法中,从税源户籍、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涉税信息、监控分析、纳税评估等方面细化管理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三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税源信息库或台账。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为了摸清税源,夯实税基,山东省国税局要求基层国税机关逐步建立、完善房地产税源信息库(或台帐)。首先,基层国税机关对财政部门传递的契税征管信息,要分别户籍,按照一户式管理要求,整理分类、排序归档,完善和充实征管档案。其次,要充分利用财政部门传递的契税征管信息,结合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户数变化情况,抓住税源监控的关键环节,从源头上堵塞漏洞。第三,将征管中发现的房地产产权转移信息,及时传递给财政部门等。四是积极开展房地产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结合房地产开发的特点,利用掌握的涉税信息和数据指标,从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五是确定重点管理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为了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山东国税将预售业务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企业进行监管,重点监控该类企业是否将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预计营业利润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时,是否及时进行决算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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