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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或超出国家计划的石脑油、溶剂油应征消费税 日期:2005-06-2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94号)指出,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对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按今年调整后的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执行。各地应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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