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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契税交纳有新规定 日期:2005-06-28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日前下发《关于闽地税发〖2005〗99号文契税政策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对如何交纳契税有了新规定。对于2005年6月1日以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经中心备案、并持有全额或部分预付款发票的,购房人在2005年8月1日前(不含8月1日)凭预付款发票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仍按闽财税〖2003〗27号文执行;8月1日以后办理纳税申报的,一律按调整后的普通住宅标准执行。
《通知》公布后,不少对契税交纳标准理解不准确的购房者马上赶来办理契税交纳手续,一时间,房产交易中心的大厅内人满为患。面对这种情况,福州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收件处陈处长说,有些购房者是需要赶在8月1日前来办理契税交纳手续的,而有些是不必要急于现在办理的。
不必马上办理契税交纳手续的情况分为两种:
1、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下,单价在4750元/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这种房子没有受到新政策的影响,新政策出台前后税率都是1.5%;
2、单价在4750元/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别墅、度假村以及非住宅(商铺、车库等)在新政策出台前后都是按3%征收,同样不受政策的影响。
另外,单价在4750~5500元/平方米之间的商品住宅,在8月1日前按照旧标准3%征收,而到了8月1日之后,标准调整后有可能按照1.5%征收。如果赶在8月1日前来交纳,有可能会多交一半的税。
而要赶在8月1日前办理契税交纳手续的,须同时具备房产面积130平方米以上,单价在4750元/平方米以下。这种情况当前是按照1.5%交纳,8月1日后就要承担3%的税款。需要说明的是,130平方米是估计数,已将可能的面积差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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