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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文件 进一步部署增值税转型改革
明年全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出进一步部署。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个通知中明确: 一、通知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办法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通知强调,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调整明确了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处理办法 通知指出,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三、通知明确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视同销售行为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也就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种情况下,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四、通知明确了需要废止的相关文件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自2004年以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13份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份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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