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0月后符合条件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广大纳税人10月份开始可以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抵扣的问题进行清理,按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第二项认真准备相关资料,抓住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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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得以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和征管问题,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了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行业类别征免税界限、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入免税范围、商贸销售不得享受免减税优惠、明确核算原则及专业部门确认意见、受托方与委托方同时享受税收优惠等十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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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再明确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此文件是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的再延续,有效期自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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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对生产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恢复征收消费税
近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 ,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对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10月15日后外国人在中国可以参加社保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