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4月征期日历
日期:2015-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备注:
1.实行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期为每年1、4、7、10月,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2.在国家税务局实行按季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预缴)期限同各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期一致。
3.此表内所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包含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此表未包括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期和入库期。
5.此表未包括保险机构代收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报告和解缴税款的期限。
6.此表未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的入库期。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相同。
8.此表备注栏内无文字说明的,为正常申报期和入库期。
4月起即将实施的财税政策
☆个人转卖普通住房营业税免征期“5改2”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益递延纳税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注:税务总局执行文件未出)
☆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
4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注:具体执行文件未出)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修订施行
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第22号令,全文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档发的出口退税率降低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 ),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开始报名
2015年4月1日至30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全国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须牢记报名注册号、初始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