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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试点补贴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国有中幼林抚育资金(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抚育资金)。
第二章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支出范围
第三条 天保工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对象为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含公益林、商品林);其他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对象为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以及非天保工程区的国有中幼林(含公益林、商品林)。
第四条 补贴标准。森林抚育试点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天保工程抚育资金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支出。直接费用补贴给按合同规定承担森林抚育作业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
间接费用是指用于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支出。间接费用补贴主要用于承担补贴资金项目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补贴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补贴资金预算和森林抚育任务,结合自治区森林资源情况和森林抚育工作实际,拟定补贴资金方案,确定试点单位及其抚育任务,并将补贴资金控制数及补贴任务按预算级次下达到试点单位。
第八条 各试点单位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补贴资金控制数和抚育任务,编制本单位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并提出资金申请,报上一级财政、林业部门。试点地州市财政、林业部门及国有林管理局汇总所属县市、林场资金申请附各试点单位作业设计,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审批。
第九条 试点单位作业设计必须按照《森林抚育规程》(GB/Tl5871—2009)、《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GB/Tl8337—2001)和《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1 20-号)等,认真组织编制,将试点任务落实到林班、小班和山头地块,做到文件、具体任务和图表相一致。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分两次拨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批复后,先拨付40%补贴资金;自治区林业厅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全区森林抚育补贴面积、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及核实验收,并对所有项目单位实行绩效考评,抽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试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加强基础工作的管理,将有关责任书、公示有关文件及资料、抚育作业合同、资金兑付情况及检查验收材料纳入森林抚育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地区、县(市)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采取报账制方式拨付,其中将应发放给集体林所有者的直接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应发放给国有林场职工的直接费用通过银行卡或存折形式发放。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变相克扣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