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新疆税务咨询服务中心:解读: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读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三个行政法规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1日起提高
10月28日,财政部颁布第65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资产重组营业税获重大利好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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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系统优惠政策出台
为了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联合发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做出规范、调整。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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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税收优惠政策再续期
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将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主要包括: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决定将财税[2010]4号 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9]99号 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